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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珠海研究院联合培养2026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实施细则 |
| 发布人:靳艳虹 发布时间:2026-03-20 浏览次数:10 初审: 复审: 终审: |
根据《吉林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校发〔2026〕35号)文件精神,结合吉林大学珠海研究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实际情况,制定复试录取实施细则。 一、2026年吉林大学珠海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全部委托校内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复试全部遵守各专业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
二、复试组织管理 (一)成立吉林大学珠海研究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细则,指导复试小组开展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处理招生过程中考生提出的质疑和申诉。 复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东,副组长:秦博、赵成国,组员:珠海科技学院各相关专业所在学院院长、郑诺、王媛媛。 (二)委托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复试小组。 三、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一)考生必须符合《吉林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及专业目录》中的报考条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2026年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三)考生必须达到吉林大学珠海研究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四)考生必须通过相应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资格审查,未通过者取消复试资格和录取资格。 (五)复试前将在珠海研究院网站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六)尊重考生志愿,原则上按考生报考的专业(领域)安排复试。 四、复试分数线 吉林大学珠海研究院2026年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为35人,分别涉及金融、国际商务、通信工程(含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等)、计算机技术、软件工程、材料与化工、机械、生物与医药、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领域)。 根据吉林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珠海研究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数线如下:
五、资格审查所需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 成立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所需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以报考专业所在的吉林大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知为准,由吉林大学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珠海科技学院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组成,严格按照《吉林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及专业目录》的要求,负责协助吉林大学各相关培养单位完成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份验证等工作。 六、复试内容、方式及成绩 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采用线下复试方式,相关信息以报考专业所在的吉林大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知为准。 七、关于调剂 调剂工作按照学校复试录取相关工作办法执行,具体要求及安排另行通知。 八、关于录取 1.考生按招生考试总成绩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规定的优先级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调剂考生单独排序,根据调剂计划按总成绩择优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九、关于信息公开 1.吉林大学珠海研究院、珠海科技学院科研处将及时做好信息发布,有关复试工作的相关信息可咨询、查询联系电话及相关网站。 2.复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珠海研究院、珠海科技学院科研处网站公示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期为3日。 3.在调档审查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过吉林大学招生网统一公示全校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 4.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对复试、录取结果提出质疑时,可在复试结果公布的3日内提出申诉,由吉林大学珠海研究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申诉电话:0756-7626386/0756-7638546 邮箱:zhyjy@jlu.edu.cn/kycjluzh@126.com。 如对做出的申诉处理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为(0431)85166371。 十、其他事宜 1.未按照规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联系吉林大学珠海研究院。 2.凡与复试考生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直系亲属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应主动报备并回避,不得参与复试录取工作。对未按规定报备或回避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3.对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4.对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相关单位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十一、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吉林大学珠海研究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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