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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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字〔2025〕35号-关于实施学术成果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
发布人:靳艳虹 发布时间:2025-04-22 浏览次数:10 初审: 复审: 终审: |
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及《珠海科技学院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校发〔2025〕141 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学术成果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过程可追溯,促进科研活动健康发展,学校决定建立实施学术成果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发表、出版、取得授权的学术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一)我校师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珠海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通讯作者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 (二)我校师生作为第一作者或者主编,以珠海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专著; (三)我校师生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人,知识产权归属珠海科技学院的专利/软件著作等; (四)其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等。 学校师生以个人名义发表的学术成果、在业余时间利用非本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其他非职务成果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但以上学术成果在应用于学位申请、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及奖励评优等各类评定时应当予以重点审查并要求学术成果完成人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登记备案程序 学术成果主要负责人组织全体署名作者(完成人)通过填写《珠海科技学院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完成登记备案。 学术成果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学术成果正式发表/出版/取得授权的3个月内填写完成《珠海科技学院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交由学术成果主要负责人人事(学籍)关系所在单位指定的专人签收确认后,由学术成果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各存一份。学术成果主要负责人在学校科研服务平台录入成果时,须将签章齐备的《珠海科技学院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扫描件作为成果佐证材料一并上传。对于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学术成果不予认定,也不能作为个人业绩在学位授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及奖励评优等评定中使用。 备注:各二级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签收《珠海科技学院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建立台账,并作好归档、保管工作。要将学术成果登记备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抽查,敦促本单位师生职工及时按要求完成学术成果登记备案与诚信承诺。 三、其他事项 《珠海科技学院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应当妥善保存不少于10年,电子扫描件与纸质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持续作好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成果管理,保障科研过程可追溯。
附件:
科研处 2025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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