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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吉林大学与珠海科技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人:靳艳虹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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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吉林大学《关于开展202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及《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

吉林大学与珠海科技学院联合培养(简称联合培养)的在籍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2021级、2022级研究生(在吉林大学的研究生除外)、2023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应当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5.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不具备参评资格;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处于创业、休学和保留学籍以及因私出国留学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本次不具备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三、名额分配、奖励标准及评选标准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实践能力的科研或应用成果,对学术成果的评价要打破简单量化评价方式,破除“五唯”评价的相关要求,以质量、贡献、影响为导向,完善优化评价体系,成果要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成果截止时间为2023930日。当前学历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本次为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关于新入学研究生,除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还要兼顾其在上一学历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须对二、三年级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要充分考虑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学术道德、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并将其德育方面的表现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考核全部分数的30%。 

四、评选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申报、培养单位初评推荐、申报人答辩、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

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阶段

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培养单位初评阶段 

各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推荐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并将推荐人选名单和评审材料报送学校科研处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科。

(三)学校评审阶段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培养单位推荐人选及报送材料进行审核。评审采用公开答辩,现场讨论、投票并按票数高低进行排序,确定最终推荐人选。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答辩:道德素质与公益服务、学业成绩与竞赛、科学研究与创新、社会服务与实践。校评审委员会依据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价结果。汇报时间一般为每人8分钟,提问时间不超过7分钟。

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留查。

  (四)申诉处理

  如果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研究生对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另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需在公示期内提出,过期无效。  

  (五)表彰奖励

  公示结束后,吉林大学将按标准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五、本实施细则由吉林大学与珠海科技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2023年度吉林大学与珠海科技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docx

附件22023年度吉林大学与珠海科技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指标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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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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