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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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院发【2017】53号 |
发布人: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200 初审: 复审: 终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所有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科研处为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2.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管理; 3.审计与法规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4. 纪检监察办公室有权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经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规事项的整改进行督促,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5、科研项目所属单位(院系、中心、职能部门、研究院所等)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相关单位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使用的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 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完成以后须按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一般以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为准,需要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验收通过的项目,以验收完成报告下达时间为准;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时间为准。 第六条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题的,须按任务书或协议约定结题时间提前30天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并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未核销的暂付款应在项目结题前全部冲销完毕。 第八条纵向项目(含校内立项科研项目)办理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项目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等项目结题资料,并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2017版)及《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结余及结转申请表》(2017版),经科研处按相关规定审核后,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横向项目办理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并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2017版)及《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结余及结转申请表》(2017版),经科研处按相关规定审核后,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科研项目结题手续的同时办理结账手续。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后产生的费用,可按照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条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按照本办法冻结其科研项目经费,不允许继续使用已冻结经费。逾期两年不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及结题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对该科研项目经费予以终止使用,原则上该项目剩余经费收归学校并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管理使用。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后课题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不得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具体要求、项目结余经费需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意见和具体要求及时返还结余经费并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未明确要求收回项目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及时办理结账手续,按照本办法要求使用有关结余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针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设立“个人科研发展基金”,分为个人纵向科研发展基金和个人横向科研发展基金,专门用于科研项目的续研和预研支出。个人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并参照《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和《中共广东省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个人纵向科研项目(含校内立项科研项目)及学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结余经费须全额结转,项目负责人填写结余经费使用申请书,报科研处审批备案后,由学校下拨至相应个人纵向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单独明细核算,项目负责人为原负责人。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经费须按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院发〔2013〕220号)中的直接费用使用,不得发放课题组成员绩效、酬金及招待业务支出。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经费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个人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经科研处批准后,项目组可选择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处理,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1.学校提取结余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项目组一次性提取不超过结余经费总额的80%作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的绩效奖励(发放横向科研经费绩效,遵循一次性发放原则。即同一张绩效支出申请表上批准发放的绩效额度,原则上必须一次性发放完毕。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项目经费结余及结转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发放);剩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余经费使用申请书,报科研处审批备案后,由学校下拨至项目负责人的个人横向科研发展基金。 2.结余经费全额结转,项目负责人填写结余经费使用申请书,报科研处审批备案后,由学校下拨至项目负责人的横向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转入个人横向科研发展基金后,以项目负责人为单位设立账户核算,支出范围参照学校横向项目经费有关管理办法的支出范围执行,但不得列支课题组人员绩效,不得发放奖励、福利及招待费,不得开支与科研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安排和使用结余经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使学校资产及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已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人事、学术关系调离学校的,原则上该项目结余经费收归学校并作为学校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与上级单位文件不一致的,执行上级单位文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2017版).doc 附件2:《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结余及结转申请表》(2017版).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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