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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内立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
发布人: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09-08 浏览次数:172 初审: 复审: 终审: |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内立项科研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内立项科研项目经费管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内立项科研项目经费管里办法(修订版)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13年12月31日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内立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内立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内立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内立项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学院自筹、用于支持院内立项科研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项目相关各方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签批。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应按规定使用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必要性、绩效等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还应根据项目预算对项目支出比例进行监控,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协助科研处和财务处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经费,不得巧立名目转移经费。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使用规定 第五条学院对于项目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第六条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项目合同书的经费预算执行,经费预算应最大限度地体现经费使用的绩效性。 第七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常规开支科目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及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项目研究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学院财务规定执行。 (四)论文(科技类C类及以上级别论文;社科类D类及以上级别论文)版面费。 (五)学术专著出版费。 (六)申请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费用及知识产权维护费。 (七)本项目研究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及评审时发生的费用。 (八)设备租用、使用费:指项目研究中所发生的设备租用、使用费。原则上本项目经费不支持购置专用仪器设备(项目核准立项条件之一是项目申请人所在学科应具有项目所要求的基础研究条件)。 (九)材料能源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 (十)外协费,包括外协设计费、咨询费等。 (十一)其他: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它费用,须列出具体内容,或直接开设支出科目。 第八条院内立项科研项目经费归属于学院自筹的科研发展基金,不列支劳务费、招待费。 第九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须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项目经费支出科目及比例可以充分反映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结题验收时,项目经费使用绩效将作为项目完成质量等级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一条按照专款专用的财务管理原则,本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其它在研横向、纵向科研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学院经费审批制度。 第三章 项目经费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获批后,科研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项目经费拨款通知单,经费从科研处科研管理经费账户中拨付;项目负责人凭合同书到财务处办理经费账户开户建卡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结账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后,由科研处向财务处出具结题相关材料,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项后六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逾期不办理,财务处自动予以结账,未使用的经费划拨到科研处科研管理经费账户中,作为本学年科研管理经费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与其他职能部门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报院长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内立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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