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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09-08   浏览次数: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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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管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管里办法(修订版)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13年12月31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院教师和其他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促进学院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科学规范地管理学院的科研项目,依据国家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院外相关单位以我院名义承担且项目经费进入学院银行账户的科研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及学院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横向项目,其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尽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为学院在职人员。在学院兼职的外单位人员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项目时,应明确我院为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该兼职人员所在院内中层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学院将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进行分类管理。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界定遵从《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规定,即,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属于横向项目。

对纵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横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五条学院鼓励教师和其他人员在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前提下,积极申请和承担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科研处必要时可以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学科的人员联合申请和承担对科技创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学院鼓励教师突破行政单位隶属关系,以学科平台为基础协同申请并承担交叉学科科研项目,鼓励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科研项目。

第七条对于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按照项目的立项要求和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经所在单位(系、所、中心等)审核后,报学院科研处汇总并进行形式审查。若项目主管部门对我院有限额申报要求,学院还将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和排序,并结合项目申报人以往的科研信誉档案记录,择优向项目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为提高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申报质量,学院对部分纵向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实行“预申报”制。具体操作流程参见《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预申报”制管理程序》。

第九条对于院外其它单位牵头、我院参与申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同时,提供一份项目申报书原件至学院科研处备案;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将正式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纵向科研项目合同样式采用国家相关项目合同规定的标准格式;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原则上采用国家科技部统一监制的标准技术合同文本规定的格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己方权益。有关的科研项目合同,项目委托方有格式合同和专门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合同书格式,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第十一条订立科研项目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起草。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作。

一般情况下,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文本至少由学院持有三份,其中一份由项目负责人持有,一份由项目依托中层单位持有并用于项目的监管,一份由科研处保留用于项目的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的语言应严谨、简练,文字表述准确无歧义,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上述语言的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三条报请学院签署的合同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己方能力和意图,符合学院利益。

第十四条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前,须履行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会签程序:合同经办单位负责人在合同会签表上签字后,将合同会签表及合同原件提交到科研处,科研处签署审核意见后,负责继续依序征集财务处、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意见,最后报院长、法人审批。科研处负责向项目负责人交接审核处置完毕的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将合同送审时,应为每个会签环节预留1~2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间。审核部门应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遇有特殊情况时可适当延长时间,并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署,我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之前,原则上应当让对方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对方先签字盖章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合同逐条核对,保证合同内容无误。原则上不得将学院已签字盖章而对方未签字盖章的合同,全部交由对方或邮寄对方签字盖章,以免造成学院被动。

第十七条合同的末页应当尽可能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否则应注明“此页无正文”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严禁将仅有学院签字盖章而无合同条款的合同末页,交或寄给对方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时,要求公章骑年压月,且每份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九条完整履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会签表所规定程序且获法人代表批准的项目,可直接在相应合同文本上加盖学院公章及法人名章,无须继续履行学院公章及法人名章签批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在填写项目申请书阶段或在项目批复立项后填写项目合同书阶段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与学院科研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共同编制规范合理的项目经费开支科目及比例。

第二十一条广东省科技厅2006年发布的《科技项目经费相关会计核算和会计法规汇编》规定,科技项目被正式批准立项之前所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费用属于项目预研费用,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其中的风险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正式立项后,符合条件的预研费用可从项目批复经费中予以适当弥补,具体条件详见《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院各中层单位不能以各自的名义独立申请和承担科研项目,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科研处审核和登记备案的项目,事后科研处不予登记和认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或无效合同的;

(三)丢失合同原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的;

(四)提供虚假支撑材料的;

(五)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六)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方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造成学院损失的。

第三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原则上一个项目在学院承担的部分只设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由科研处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约定确认。必要时,学院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利。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第二十六条项目合同签订并正式生效后,即纳入科研处在研项目库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或协议约定的项目经费到款期限及时监督和落实项目经费足额进入学院银行账户。项目经费逾期未到帐,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供书面说明,并负责继续催款,同时做好追究对方违约的法律准备。不能提供正当或可信理由且未追究对方违约法律责任者,学院将撤销其所签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成功立项(所签订的合同正式生效)后,如果项目批复经费与项目申报书中的项目预算经费不符,项目负责人应与科研处、财务处协商,调整并填报《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并将项目相关信息报送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处应根据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经费拨付期限及时到学院财务处查询经费到账情况;项目经费到帐后,科研处应向财务处提供《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并会同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学院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要求,制定详细的研究进度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发挥项目管理的主体作用,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监控项目的研究进度及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任何理由更换项目负责人,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报学院科研处同意,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报请纵向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横向科研项目须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并经其同意,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不得影响科研项目在学院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任务书正式下达后,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报科研处批准备案。纵向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还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要制定项目的知识产权目标计划,并保证实现。知识产权的归属,按合同的约定和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纵向科研项目取得的实物成果和其它科研成果,按合同的约定和现行的成果管理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实物成果和其它科研成果,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院对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院、系两级监督管理。科研处通过项目负责人所在系(所、中心)对项目负责人实施管理职能。纵向科研项目成功立项后,科研处应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一份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所在的系(所、中心)和学院科研处,要及时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学院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运行及管理各方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具体支出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性等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还应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负责按项目预算对项目支出比例、绩效进行监控;科研处负责项目和合同审核及管理,并配合财务处指导课题组编制经费预算、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和指导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与科研处协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项目决算,对项目经费开支实行总额控制,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书约定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此外,应项目负责人要求,按财务查询程序,及时提供项目支出明细。

第四章  项目子课题设置

第三十五条院内立项的科研项目,不设置子课题。

第三十六条获批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部省级以上的重大或重点项目),或合同经费额度较大(实到学院经费不低于3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或确需多学科团队协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必要时可由学院组织专家认定),可以设置适当数量的子课题。子课题的设置由科研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子课题负责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对于国家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应排名前5;对于部省级项目,应排名前3;对于到账经费额较大的横向项目,应排名前3;对于需要多学科团队协作完成的项目,应为项目组内学科团队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子课题级别按该项目类别中的一般项目认定;部省级重大或重点项目子课题级别按该项目类别中的一般项目认定;横向项目子课题按独立的横向项目认定。子课题负责人在院内的科研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时,按所认定级别的项目负责人对待。

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子课题时,项目总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和论证设立子课题的目的、必要性以及设置方案(应包括子课题的名称、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经费分配额度等信息)。

第四十条子课题获批立项后,项目总负责人应与子课题负责人签署子课题任务书或协议,书面明确和落实子课题的研究目标、任务、进度计划、经费、责任和义务,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到科研处,作为原项目附件备案。

第四十一条子课题获批立项后,科研处须向财务处提供子课题相关摘要信息,财务处须为子课题经费独立建账立卡。子课题负责人依《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费使用负责。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结题。需要学院组织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科研处同意后,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结题时要对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全部内容逐一进行检查,不得缺项。凡有缺项的,必须如实说明理由。否则,不予结题。

第四十四条结题包括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进行科研经费结算,没有进行经费结算视为未结题。

第四十五条纵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编制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学院将据此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及开支结构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此外,学院还将逐渐加大对项目经费使用绩效的审查力度。

第四十六条应严格控制除预算结余、核算结余、重复结余、政策结余外的项目经费的非正常结余。若出现经费非正常结余,项目负责人应就经费非正常结余的原因做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继续做好合同约定的后续服务,并及时结清尾款。

第四十八条未能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约定的日期完成科研项目并结题的,或项目验收结题评审未通过的,在学院的有关工作中不得认定其为科研项目。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声誉影响的,学院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是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因项目完成条件有重大变化或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期完成科研项目的,纵向课题必须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横向课题必须协商项目委托方同意,方可按新的时间进度安排进行验收结题。

第五十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申报书(或任务书)、项目合同或协议(若仅有项目批复或立项公示,则视项目申报书为合同)、结题文件等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档)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到科研处归档。

第五十一条通过实施科研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总结,并报学院和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技术鉴定、评审、申请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同时要积极进行推广,争取产业化。

第五十二条项目停止运行后,科研处应将项目完成情况录入项目组成员的科研信誉档案数据库中,并同时抄送学院人事部门。科研信誉记录将作为未来学院的科研项目申报、职称晋升及职务聘任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社科类、科技类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院院内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若无针对性的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中对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没有针对性的条款相对应时,则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研处提出解决方案报院长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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